医保具有广泛性、互助互济性、强制性和有限性等特点,其实质是社会共同承担医疗风险,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通过社会调剂,保证劳动者在健康受到损害时得到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避免因治疗而影响生活和工作。显然,医保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通过缴纳医疗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的理论基础是:对于每个人来说,其生病和受伤害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而对于一个人群整体来说,则又是可以预测的,按照大数法则,这种社会合作的力量大于每个人经济力量的简单相加,因此有科学性和现实性。
1、医保的广泛性特点
医保的广泛性指全国所有用人单位和它的职工,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还是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不论在职职工,还是离休职工、退体职工、下岗职工,都在医保范围之内,只需履行了参保手续,交纳了参保费用,就能够享受医保的待遇。
2、医保的互助互济特点
医保的互助互济性指所有用人单位和它的职工按规定交纳了参保费用后,一旦患病,其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因此任何一个参保人员从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既不与患者个人有关,又不与患者单位缴费的多少挂勾。大家投保,个人得利,任何风险都由全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
3、医保的强制性特点
医保的强制性指医保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也就是说,医保对于公民来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依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应用的待遇;对承办医保的机构来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承保,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付。
4、医保的有限性特点
医保的有限性指医保的保障能力有一定限度,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受到限制的,它不仅限制了诊疗项目支付的范围,而且限制了支付的标准和限额,并且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也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医保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只能是基本的,大众化的,不能满足参保人员的高标准要求。参保人员的高标准要求可以通过其他医疗保障体系,如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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